10月份辞职,10月份的工资要11月份领情况是这样的:2013年5月4号到2013年10月26号,我在一家早教中心上班,做市场营销工作,当时没有签什么试用合同,招聘单位只是说签6个单后转正。公司对我们刚进去的员工都是说8小时工作制,但从来都没有准时下班过,正因为这样,家人反对在早教中心上班,所以我也还没有签转正合同。10月26号的时候,我提出了辞职,当时经理不同意,也就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因为家里有事,27号的时候我就没有去上班了,但是我26号晚有给经理发短信请假。直至11月才去交接工作。11月份发工资的时候,把我十月份没有去上班的五天按旷工算的,所以把所有工资都扣掉了。(注:10月26号的时候,我有填辞职表,并且那表上清楚地写着:若有员工离职,应立即办理。)既然我有申请辞职,是经理不予签字,不同意,这事能算我旷工吗?请问我应该被扣工资吗?如果不该,我又应该怎么办呢?证据补充:请列举你拥有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如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借款欠条或者短信记录等
单位克扣员工工资,是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作为打工人,我们都希望能和公司“和平分手”。但如果遇到蛮不讲理的公司变相压榨我们,我们该怎么办呢?这是我第一次劳动仲裁,希望我的经历能给大家提供些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