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电力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管理办法(2008版)
沉降观测应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按二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施测。观测点高差中误差应不大于1mm。观测成果计算和分析中的数字取位应为0.01mm。
锅炉基础:首层锅炉刚架就位固定后开始观测,以后每层观测一次,较大荷重增加前后(大板梁就位、汽包就位、锅炉水压)各观测一次。炉本体和汽水管道安装期间每半月观测一次。
施工单位移交生产后,生产单位应延续施工单位测量成果,按以下要求进行沉降观测:
1、 投入运行的前半年内每月观测一次。
2、 投入运行的后半年内每二月观测一次。
3、 第二年每季度观测一次。
4、 第三年及以后每半年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稳定
观测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年,粘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在半年内的沉降量小于1mm时,可认为已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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