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什么人

如题所述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互相配合,共同进行研究和开发形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分为两个方面: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当事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事先约定的,就依照约定来执行。申请被批准后,约定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综上,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由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其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如没有约定,由共同完成方享有。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申请专利的权利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提交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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