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预售商品房办理房产证义务的履行期限,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来确定,即“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购房者在够买房屋后,开发商延迟办理产权证的时间超过90天的,业主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追偿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偿付标准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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