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多年不联系,某日张三以高中老同学和同乡之宜请李四喝酒,醉酒后,张三请李四为其做三万元担保,时间为2014年11.5至2014年12月五日,目的是去做投资生意,李四醉酒答应,被张三拉上放高利贷者王五的无号牌车辆,在车内签下字和手印,身份证被拍了照,张三与王五是大学同学,口头说只是个形式,出了问题去找张三的父亲。随后王五离开,李四被张三送回家,李四没有见到三万元现金。李四醒酒后后悔其保证,请求张三立马还上钱,张三说钱已做投资,并承诺与李四签订一份担保协议,李四不知法律,故没有找王五来签字。2014年11.23日,王五打电话给李四,说张三骗钱跑了,让李四找人。李四不知情,遂联系张三的父亲,张三的父亲以子债父不偿为由拒绝联系。后李四找上门去,发现王五知道张三已逃逸至新加坡,且王五与张三还有联系,张三还发了张照片给王五,而且王五与张三的父亲亦相识,很熟。张三的父亲和王五都知道张三吸毒,在新加坡贩毒,因贩毒被遣返回国,在国内找李四等同学朋友骗担保和借款共计13万多,回新加坡了。这些事情李四均不知情,都是在与放款人王五和张三的父亲的谈论中,被告知。现在还款期限尚未到期,担保人该如何维权? 若有好的建议请详细回言,担保人李四希望以法律维护权益,请问现在能否向法院和公安机关报案起诉张三诈骗,撤销担保。。证据补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的,一般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的,通常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包括担保关系,还包括主债务,即借贷关系。担保的主要基础法律关系是借贷,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借贷关系成立与否。 2、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请区别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借贷关系成立与否。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款关系不予保护。其中的“明知”、“非法活动”的理解和认定,对于能够认定是否由于赌博、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即使其采用“借条”等形式出现,对此类“借贷关系”也不予保护。对于债权人提供借款给债务人后,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的,法院对该借贷关系是否保护,关键是看债权人对债务人从事非法行为是否明知。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自己从事非法活动,则该借贷关系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