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前能否扣除精装修费用?

如题所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规定,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对于精装修费用支出,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如果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但是,对于家具、电视机等可以分离的物品,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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