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的合同区别

如题所述

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中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对于这种规定,只需理解两点:
(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可自由拟定合同条款,不受干涉。
(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关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清时,应适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如第六章也无规定,由于中国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中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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