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般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代收再次鉴定申请,经审查后转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工按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参加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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