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退休和离职要进行脱密期管理是有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公务员法》中第八十一条明确指出: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在这些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要辞去公职,必须离开这些特殊职位后一定时期,也就是过了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才可以辞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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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的管理:
一、确定脱密期期限。
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1年。当然,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涉密人员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脱密期期限。
脱密期结束,离岗离职涉密人员在就业、出国(境)等方面不再受有关限制,但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二、不同类型人员的管理。
1、轮岗人员和退休人员,即涉密人员调整到本机关本单位非涉密岗位工作的,或在本机关本单位退休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
2、交流调动人员,如涉密人员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调出机关单位应在办理交流或调动手续的同时,出具委托管理书,委托调入机关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
涉密人员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调动,不受脱密期的影响。
3、借调、挂职人员,即涉密人员借调、挂职到其他单位的,涉密人员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向用人单位出具《脱密期委托管理书》,委托用人单位负责脱密期管理。
4、其他性质的离职人员,应当主动向机关单位报告去向。
机关单位办理其离职手续的同时,委托社保关系所在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社保关系未转出或社保关系不明确的,委托涉密人员常住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公安机关共同负责脱密期管理。
三、脱密期保密管理要求。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其就业、出国(境)等权益受到一定限制,还要承担重大事项报告、接受回访等义务。
1、择业限制。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就业。机关单位发现涉密人员有违反规定从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
2、出国(境)限制。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因公、因私出国(境)。现单位进行出国(境)审批时,应征求原机关单位意见;委托属地管理的,由原单位审批。
3、重大事项报告。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向负责脱密期管理的机关单位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4、脱密期回访。对脱密期内的核心涉密人员,原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回访;委托属地管理的,原单位可以直接回访,也可以委托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回访。回访可采取实地谈话、电话回访、函访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