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出资300万元成立乙公司,注册后即以借款的方式从乙公司借走300万元,双方账面都有体现。
我认为不算抽逃注册资本,母公司不存在抽逃全资子公司资金的动机,在子公司资金闲置的情况下,拿回来参与资金周转,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一旦子公司经营需要,母公司肯定要立即返还资金的。
第二,全资子公司的行为就是母公司的行为,不存在产生侵犯小股东利益的后果。
另外,抽逃资本金一般会采用比较隐蔽的手段,不会采用双方都挂账的方法。
再次,母公司的欠款也是子公司的债权,本身就是对子公司债务的抵押和担保,所起的作用与资本金一致。
随意给正当的经济行为戴上抽逃资本金的帽子是不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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