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3个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1个月。
2、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扩展资料
1、鞋类商品售出7日以内出现帮面裂、帮脚裂、严重泛硝、明显变色、脱色;鞋跟变形;前帮明显松面、涂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地面磨损。
色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正常穿用等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一次性原价退货,或由消费者选择决定修理、更换。
2、鞋类商品售出7日以后工5日以内,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决定修理、退货。
3、售出15日以后,在“三包”期限以内,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不易修复或不可修复的,或修复后影响穿着和美观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退货。
4、在“三包”期限内,修理两次后仍出现同样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在“三包”期内需更换的,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且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按原价退货。
5、鞋类商品售出后,在10日内未经过穿着、不脏、不残、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消费者可持购鞋凭证(单据)选择决定更换或退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在鞋类产品“三包”期内,修理、更换、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政策
不可以的,因为时间超过了一个月了,超过了三包期限。不过只是超一点点的话,可以试着跟店家商量一下换鞋。
鞋类三包政策是指包修、包换、包退,但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
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1、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2、包换:
(1)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a.左右脚不配双。
b.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2)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a.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b.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c.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3、包退:属包换原因(1)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三包法律法规:
第一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3个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1个月
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不可以的,因为时间超过了一个月了,超过了三包期限。不过只是超一点点的话,可以试着跟店家商量一下换鞋。
鞋类三包政策是指包修、包换、包退,但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
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1、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2、包换:
(1)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a.左右脚不配双。
b.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2)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a.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b.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c.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3、包退:
(1)属包换原因(1)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扩展资料:
具体三包细则:
1、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
(1)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2)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
(3)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2、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3、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1)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2)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5、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10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6、“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7、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8、“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9、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10、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一般是不能全额退款的,可能会有折旧费。
国家鞋类商品三包规定:
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全天然皮革(真皮)为三个月,人造革面或布面为二个月。
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
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包退:
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包修:
一、开胶、脱线、断线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
在包修内容中,凡在第一个月内出现“包修”范围所列质量问题(除小跟面脱落)之一者修除复外并酌情补偿原售价15%-20%。
扩展资料: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参考资料: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鞋类三包政策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1.左右脚不配双。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3.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
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E、在质保期外。
扩展资料
具体三包细则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鞋类三包规定-巩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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