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劳动法的案例题

一道劳动法的案例题小王于2006年6月1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双方签署了2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15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2013年6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问题1:2013年6月14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1分)如何支付?(2分)法律依据是什么?(4分)

问题2:如果2013年5月30日公司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小王不同意,公司不许小王上班并办理了退工手续,小王也没有去上班,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2分)法律依据是什么?(4分)

问题3:如果2013年5月30日小王正处于患病的医疗期之中,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2分)法律依据是什么?(4分)

    公司需要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单位应当按照小王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到2013.6.14满5年不满5.5年的工龄支付其5.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小王经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再上班,视为同意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照小王满6.5年不满7年的工龄支付其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单位属于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小王满6.5年不满7年的工龄支付其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1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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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04
不知道,你上法院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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