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劳动争议案件,被告单位己撤销,怎么办

如题所述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破产、注销、解散后,怎么办?

  一、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案件如何处理?

  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已进入清算阶段,则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清算组可“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也就是说,如果劳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那么劳动者在选择相对一方主体的时候应当直接将清算组列为被申请人。

  二、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应当以“劳动仲裁”为前置条件。

  如果还未仲裁,必须先仲裁,如果劳动争议已经进入仲裁阶段,尚未结束,此时,用人单位单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出现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情况,建议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将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来主张权利。

  三、用人单位进入破产阶段,其主体始终处于一种变动的状态的。

  如:劳动仲裁之时用人单位还存在,但诉讼时进入了清算阶段;或仲裁之时处于清算阶段,但诉讼时清算组已解散;或一审之时仍存在,二审时已进入清算阶段;或一审之时处于清算阶段,二审时清算组解散。考虑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就用人单位破产过程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因为主体发生变化,劳动者重新起诉,那么,是否还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首先,仲裁机关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主体作出仲裁裁决,进入诉讼阶段,如果主体转变为清算组,该裁决仍可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因为清算法人与原用人单位法人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只不过此时的清算法人是法律上为了某种需要而拟制的法人而已。而且,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事实没变,并不因清算组的产生而有所影响。这也是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劳动者持有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诉讼主体名称变更,法院可直接将清算法人变更为被告的理由。

  其次,如果出现劳动争议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恰巧清算组解散,这个时候劳动者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此时应当列工商注销文件中的债权债务承担人为被告,就这一点而言并非劳动争议案件独有,司法实践中相关的民事相关案件都是如此处理。

  四、针对你提到的情况,劳动者以原用人单位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

  这是属于比较少见的特殊情况,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概括的说,可以在劳动争议中列出资人为当事人的,只存在于非法用工,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或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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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1-19
单位已撤销?没有这样的说法的。是说单位已注销吧。
如果是注销,则要由注销的原单位的股东来承担责任的。
第2个回答  2015-01-19
变更为继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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