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市买到过期食品的问题

我家是经营一家便利超市的,最近有两个闹事的人来到我们超市里,专门找过期的食品,结果还真的被他找到了一个干木耳(由于我们的疏忽没有及时的撤下这个商品),随后他便要求我们按照原价的10倍金额赔给他,但是我们没有同意,我们希望按原价退还他们商品的金额,他们没有同意(这点他们是当然不会同意的,因为他们的目的就是闹事,要找到过期的食品,然后要求我们按十倍价格赔他钱),随后他将这件商品送到了工商局(我们的便利超市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工商局要我们后天到工商局处理这件事情,请问我们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吗?希望你的观点是接近法律的,要有一定的权威性,谢谢!

1、经营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因此,除了没收 过期的食品外,还要被处予2000元以上的罚款,并按价款十倍的赔偿消费者。由于职能的改变,去年是由工商部门处罚,今年应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总之本人认为,如果赔偿不超过2000元的话,执法部门能承诺不罚你,最好采取息事宁人的作法,能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最好。

扩展资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处罚依据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补救措施
首先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调查、处理情况。其次主动消除后果,这些都是可以按照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食品安全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2

1.经营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3.因此,除了没收 过期的食品外,还要被处予2000元以上的罚款,并按价款十倍的赔偿消费者。
由于职能的改变,去年是由工商部门处罚,今年应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总之本人认为,如果赔偿不超过2000元的话,执法部门能承诺不罚你,最好采取息事宁人的作法,能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最好。

扩展资料:

食安法对过期食品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

参考资料:食品安全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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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1、在超市买到过期的食品,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额不足伍佰元的,按五百元计。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有权对市场进行监督,有权用法律武器打击违法行为。其次,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负法律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销售的,经营者负有不向消费者出售这种食品的法定义务,并且应该熟知所销售的每种食品的最后期限,在食品过期后仍予销售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没有将临到期食品放置于临到期食品专柜,也没有将过期食品公告于公众,而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正常方式销售,带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性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按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为10.5元,不足五百元,按新消法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第3个回答  2014-11-02
1、经营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处罚。
2、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因此,除了没收 过期的食品外,还要被处予2000元以上的罚款,并按价款十倍的赔偿消费者。
由于职能的改变,去年是由工商部门处罚,今年应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总之本人认为,如果赔偿不超过2000元的话,执法部门能承诺不罚你,最好采取息事宁人的作法,能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最好。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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