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补偿标准

济宁挖鱼塘国家规定每亩赔偿4000元,结果村支书都贪污了,都贪为己有。

2018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扩展资料: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

(四)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五)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2、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并执行下列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3
  你好。
  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一般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二是安置补偿;三是土地补偿。
  首先我们讨论一下土地补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2004〕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基础上,按照长《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赞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年产值标准地区分类表
  ┌——┬———————————————————————————┐
  │类别│ 地 区 │
  ├——┼———————————————————————————┤
  │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
  │-类│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淄博市张店区、烟│
  │ │台市芝罘区,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 威海市环翠区 │
  ├——┼———————————————————————————┤
  │ │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
  │ │村区,枣庄市市中区,东营市东营区,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
  │二类│莱山区,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泰│
  │ │安市泰山区、岱岳区,日照市东港区,莱芜市莱城区,临沂市│
  │ │兰山区,德州市德城区,聊城市东昌府区,滨州市滨城区,菏│
  │ │泽市牡丹区,莱州市、龙口市、文登市、荣成市 │
  ├——┼———————————————————————————┤
  │ │济南市长清区,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
  │ │东营巾河口区,莱芜市钢城区,临沂市罗庄区、河东区,章丘│
  │ │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滕州市,莱│
  │三类│阳市、蓬莱市、招远市、海阳市、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
  │ │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新泰市│
  │ │肥城市、乳山市、禹城市、临清市、桓台具、广饶县、高唐县│
  │ │博兴县、邹平县 │
  ├——┼———————————————————————————┤
  │ │栖霞市、乐陵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高青县、沂源县│
  │ │垦利县、利津县、长岛县、临朐县、昌乐县、微山县、鱼台县│
  │ │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宁阳县、东平县│
  │ │五莲县、莒县、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
  │四类│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
  │ │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阳谷县、莘县、茌│
  │ │平县、东阿县、冠县、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曹│
  │ │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
  │ │县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其次探讨一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就山东省的有关规定
  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
  1、耕地
  (1)粮食作物田
  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
  山区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
  (2)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
  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1000-1700元亩)
  山区丘陵:12000-18000元/公顷(800-1200元/亩)
  (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2、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4、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4、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藕秧损失另计。
  5、其他土地年产值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苗圃苗木: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4、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地物价部门确定补偿标准。
  三、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各类土地年产值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
  四、本批复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最重要的就看这个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八条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因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步上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补占地单位适当补偿。使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相邻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这些对你有用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4-13

今年土地征收补偿款标准在这了,农民快看看,记好别吃亏了!

第3个回答  2021-06-01
您好,土地征收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但是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如果觉得补偿低,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4个回答  2010-05-27
为什么不告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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