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助一下!

我的一位朋友,早晨骑电动车送孩子上学,路过一个无盖的窨井,不慎电动车整个前轮掉入井中,车把卡在井上。幸亏小孩没有掉入,但巨大的惯性,将孩子的面部,头部严重擦伤,大人没事,电动车也基本报废,
我想问一下,此事市政管理部门与受害者各分担多大的责任呢?
请法律界的朋友解答一下,谢谢。
受害者家属说,出事地点,是一条城市道路末端与107国道的交叉路口,车流量非常大,又没有任何交通标志,井盖被盗长达半个多月,数次出过险情,多次电话反映,市政管理部门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事发后,我本人到出事地点看过,没有盖的窨井,深达三米,稍远的位置,根本看不出来。周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最新得到受害者家属的反馈:他又找了一次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说,这件事我们没有任何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立场,可以赔偿几百元钱。这就是管理者的立场。
家属说,这几天,小孩子受伤治病,没有上学,而且家长为了陪护孩子,也有几天没有上班,到现在,损失少说也有三、四千块钱,可是没有想到,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自从出了事以后,对这事从来没有过问过,更没有看望过受害者,反而把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到底下一步,该怎么办呢?究竟继续走协商调解的路呢?还是打官司,他们、现在非常苦闷,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他指出一条路来。
在此,对这几天来解答问题的朋友,表示诚挚的谢意。

打官司的话,是不是费用很高呢?程序是不是也很复杂。
另外,如果要到上级单位去告的话,是不是有希望。
非常感谢,楼下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个人认为在这里有权在公共设施进行施工的,一定是相关的产权部门)
按照无过错原则,产权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具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力。
就本案来说,城市道路井盖设施按其权属,由产权单位负责正常巡查、维护。产权部门对其窨井平时应加强管理,以免井盖等物被偷,造成人员伤亡;即使井盖被偷,也应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修复,以确保行人安全。因此如果产权单位不能提供证明其免责的证据,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比例的划分,象这种行政案件,应该可以协商解决.至于多大比例,真不知道该怎么认定,但是行人属于弱势,一般没有重大过失不会承担较大责任.

根据上述的解释,建议你朋友向法院起诉该单位,由于该单位疏于管理造成了当事人的物质以及人身损害。在本案中,产权单位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你朋友是否上了快车道,是责任承担的比例问题。赔钱肯定是要赔的,就看赔多少了。至于要求赔偿的项目,我认为最少要包括:物质损失费自行车等、人身损害、医疗费等,如果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包括营养费、护理费等,建议你找一个律师。

起诉的话这是个行政案件,按照这边的现实来说,只要对方无法举证自己尽到了义务,法院会判决对方赔偿的。如果对方不赔偿,可在判决书规定的赔偿日后申请强制执行。

找了几个新案例,你看一下,情况类似。可以有两种办法,一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详情看这个案例。http://www.frenchblue.tianyaclub.com/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0&Key=0&BlogID=336708&PostID=7349886
二是向法院起诉,这个案例
http://hsb.huash.com/gb/newsdzb/2001-06/14/2001-06-14-20fzzk1.asp

虽然上文给出了两个案例,但是根据查找,尚未发现有明文的规定。
不过不管是井盖丢失,还是根本没安装,产权部门都未尽到应尽义务,这是必然的。作为国家的公务员,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为大家创造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
至少从法理上来解释,是行的通的,而且还有成功的案例。

个人理解,不足请指出

参考资料:http://www.bjlegalaid.gov.cn/mvnforum/mvnforum/viewthread?thread=646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6-11-23
个人认为这类事件没有上诉的必要.
因为充其量孩子也只能算受的轻伤,而家长花费的医疗费也只是3、4千,如果上诉,因为是与市政机关打官司,所以是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一般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与时间,当然花的钱也肯定比你的医疗费要多的多,这就是老百姓所说的:赢了官司输了钱。
虽然根据无过错原则,市政部门的相关单位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这类没有造成受害人重大伤害的,法院也不会做出对你有多大好处的判决,很有可能出现的结果是:提出诉讼后,得到的赔偿也仅仅是千元左右,而且赔偿执行的进程也会非常缓慢。么办法,这就是中国的国情。
我的建议是:先搞清楚负责管道工程的主管部门究竟是谁,虽然你不上诉,但是可以拿上诉来吓他,把医院的发票拿上,买本《民事通则》,指着125条对他说应该是他们承担责任,你已经咨询过律师了//律师的建议是就赔偿做一次庭外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即上诉解决。当然,与你谈话不能是底下说不起话的人,一定要是主管部门中的主管,如果没见人可通电话。
如果还是要不到,你又咽不下这口气,那还是只有上诉,只是你得花钱,赢的机会不小,但是执行。。。。。
第2个回答  2006-11-20
市政部门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这类侵权案件一般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而非按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尽管从理论上讲,公共设施的管理是行政部门的职责,由于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而导致侵权案件的发生,可以请求行政赔偿。但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这一类案件统一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责任部门为对该公共设施有管理义务的部门。
2、《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你的举证责任是a对方没有设置标志b你受到伤害c你的伤害和对方的应该设置而未设置(未尽管理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对方如果要免责,他必须举证你的故意或过错,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很显然,对方仅仅说在违章不能免责。你可以向该主管部门要求赔偿
第3个回答  2006-11-23
井盖的管理维护者应当承担维修养护的责任,包括对井盖发生可能发生致人损害的危险的注意、防范义务。这一点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责任的分担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自身没有过错、和受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4个回答  2006-11-20
其实,这个问题带有很强的普遍性。从理论上来讲,公民作为纳税人,有权利享受一个安全居住、生活的环境。简单来讲,就是我给你钱,你当然就要保护我。这也是社会契约论的一个理论。公路作为公共设施,它的修建其实是用纳税人的钱来修建的,用以方便纳税人的生活、工作等,而由此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和损失,当然应该有相关部门负责。
但是,这只是理论上。实际上,在我国实现的例子少之又少。可以肯定,市政或者城管的相关部门,对此事负有一定的责任的,至少是一种失职的行为。如果硬要管理部门来作赔偿,实现得可能性不大。这也是由我国的现状决定的。
但是,也并不是说不可以找相关部门,问题是找的结果会是怎样,到底能赔付多少钱。这谁也说不清。不过可以肯定,如果您真的这样做了,一定会这理论界一起轰动。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道路上的一次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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