晕死……我真的很无语。有这样的税务专管员?
年度收入为0,调整哪些项目?请注意你所得税申报表……收入部分只有这几种:
1、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
3、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4、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
5、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根据以上情况:1是不可以的了。只有2、3还能靠得上点边。
其实你可以义正言辞的告诉你的税务专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们国税局要求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不是要唆使纳税人偷税?你看他怎么说吧。
还有——既然是汇算清缴时税管员不让报亏损,那你就叫他们来汇算好了。怕什么!!
—————————————我的补充回答————————————————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3)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项目的金额。
这个表中扣除类调整项目大概可有几种,想必你也看见了,我就不列举了。
“其他”项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如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应结转的存货成本、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的相关扣除项目调整。你们单位可能发生吗?
我不知道你的会计报表如何填列的,在此我不好多说……
反正一句话:收入为0的正常企业,是不可能应纳税所得额为0的,就算你们没有开办费用,没有“三费”列支,没有销售费用,没有财务费用,可有些费用是无法避免的啊,像包括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这种费用。除非无视会计准则的规定,乱来还差不多……
我自己就是国税的,平常最痛恨这种扯虎皮、狐假虎威的税务管理员了。
你叫他教教你(装谦虚点……)你问他: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放在那个科目,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的规定是否一致。该怎样进行纳税项目调整,看这厮怎么调整。
呵呵……从来没有写过这么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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