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什么 审议通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2-07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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