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建立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法第六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由于目前CO2地质封存项目尚无行业主管部门,因此CO2地质封存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审批时限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
2004年12月11日开始实施至今的HJ/T 169-200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提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从而有利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其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国家环保总局第26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10)相关技术规范与技术文件。
(二)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工作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工程分析;(2)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3)环境影响识别、评价因子筛选与评价等级确定;(4)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5)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6)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经济损益分析;(7)开展公众参与;(8)拟定环境监测与管理计划;(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具体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包括如下3个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见图2-5。
图2-5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图
1.准备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首先是研究有关文件,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建设项目依据、可行性研究资料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之后需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明确建设项目的工程组成,根据工艺流程确定排污环节和主要污染物,同时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区的环境现状调查。结合初步工程分析结果和环境现状资料,可以识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筛选主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因子,明确评价重点。最后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评价工作等级。如果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该阶段的主要成果是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将以上工作内容和成果全部纳入其中。
2.正式工作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阶段,主要工作是做进一步的工程分析,进行充分的环境现状调查、监测并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之后根据污染源强和环境现状资料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并开展公众意见调查。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以及公众的意愿,提出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的环境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若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多个场址的比选,则需要对各个场址分别进行预测和评价,并从环境保护角度推荐最佳场址方案;如果对原选场址得出了否定的结论,则需要对新选场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报告书编制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第三阶段主要是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确定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给出评价结论和提出进一步减缓环境影响的建议,并最终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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