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七次监管不力、失察失职
从2020年元月1日我正式上访要求常宁市第二水泥厂为家母办退休以来,作为市第二水泥厂的主管单位市科工信局除了弄虚作假、设卡刁难,就是推三阻四、拒不受理,作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已经七次监管不力、失察失职:
第一,2020年元月10日,市科工信局副局长邓勇军召集我们参加信访协调会。会上,市科工信局信访办主任吴建南毫不避讳向我们透露:
当年在国企常宁市第二水泥厂,如果想要拥有好福利,如果想要早转正,最主要的是要与厂长处理好关系,要多送礼、多巴结厂长,关系处理得好,有些工作一两个月就转了正,关系没处理好,有些工作七八年,甚至十多年也难转正。后来,市科工信局副局长邓勇军眼见我们不接受他们提出的"不了了之"的处理方式,当场恼羞成怒恐吓我们,并扬言:如果我们继续上访,我日后的工作也会有麻烦。(有录音为证)。
作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他的下属如此明目张胆宣扬官僚主义,并且恐吓上访人、阻挠市民上访维权,此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监管不力、失察失职一。
第二,2020年元月19日,市科工信局信访办主任吴建南和科员何小为竟然弄虚作假————伪造我的签名签收了市科工信局出具的第一份“准备不了了之、草草结案”的答复意见书(伪造签名的落款时间2020年元月17日),并且市科工信局信访办欺上瞒下————连续多次将伪造的签收凭证上传到省信访平台。此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监管不力、失察失职二。
市科工信局信访办伪造上访人签名的违法违纪行为至今未见市纪委监委任何正式的处理文书。同时,市科工信局这第一份答复意见书中的说辞,主要就是元月10日那次会上用来推卸责任的说辞,让人难以接受。
第三,市科工信局信访办伪造上访人签名被揭穿后,2020年元月23日,市信访办主任吴建南主持、科员何小为记录,作为市科工信局下属单位市第二水泥厂的书记周国成伙同雷桂成、陈德礼、邓昌明、唐传芝、刘佑成联合作伪证。他们无中生有、信口雌黄,污蔑家母是因为在1981年4月之前生育了第三胎,被市第二水泥厂开除。
事实胜过雄辩,他们公开作伪证迟早丢人现眼,我们有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我姐生于1980年2月,我生于1981年3月,我妹是家母被中止上班近一年后,到1982年才出生。
这份作伪证的调查报告被市科工信局发在了省信访平台上。尤其作伪证被揭穿后,市科工信局竟以一句:“时间久达四十年,时间节点把握不准确”试图开脱丑行。此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监管不力、失察失职三。
第四,这份作伪证的调查报告完成后,市科工信局迫不及待的依据这份调查报告,于元月25日给我们下达了第二份答复意见书。在这第二份答复意见书中,市科工信局先是为信访办伪造上访人签名开脱丑行,将他们伪造签名行为定性为:“送达程序没有到位”,之后一口咬定家母是因为1981年4月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第三胎而被市第二水泥厂开除。
市科工信局依据那份显而易见的伪证,不加任何调查核实,不顾上访人合法权益,不顾社会影响,就草率给我们下达了第二份答复意见书,此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失察失职四。
第五,2020年3月2日,市科工信局给我们下达了第三份答复意见书。在这第三份答复意见书中,围绕我们提到的三个问题,市科工信局继续狡辩、自圆其说:
1.市科工信局继续认定家母是因为1981年4月违反计划生育超生而被市第二水泥厂开除。
2.市科工信局声称信访办伪造上访人签名一事正在接受常宁市纪监委调查处理。事实上,直到2020年5月20日,上访人都未见到市纪委监委针对信访办伪造上访人签名一事的任何正式的处理文书。
3.针对市科工信局信访办在2020年元月23日调查取证的那份伪证————调查报告,市科工信局为信访办吴建南和何小为开脱共犯、串供嫌疑。
市科工信局在这第三份答复意见书中,提到的这三个问题,在我们看来任何一个都没有切实解决,反倒给人感觉他们这是欲盖弥彰。至于其他那些欲加之罪和片面之词自然不攻自破。
这第三份根本不切实际、只为推卸责任的答复意见书,既然经过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审批、送发出来,此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失察失职五。
可能他们自己也意识到这第三份答复意见书的荒唐之处,这才有了接下来万众瞩目的第四份答复意见书。
第六,2020年5月7日,市科工信局易凤生和邓红华送发市科工信局直接下发的第四份答复意见书时,先不说这份答复意见书的具体内容,他们二人把这第四份答复意见书直接扔在地上,然后扬长而去,态度极其恶劣、毫无职业道德,他们用这种态度对待上访群众,确实有损常宁机关单位的形象。此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监管不力六。
第七,2020年5月7日,市科工信局送达的第四份答复意见书,终于在地面上和世人见面了,其中内容明显自相矛盾、而且欲盖弥彰。在这第四份答复意见书中,市科工信局又捏造出了一个新结论:说家母在1981年3月(注意他们这次说的是1981年3月)因计划生育问题被解除合同。年纪稍长的人们都知道在1981年之时如果头一胎是生女儿的农村家庭,可以再生一胎,当时这种情况,并没有强制性的只准生一胎,而且当时有两个孩子而没被开除的家庭占绝大多数。至于我妹是被中止上班近一年后才出生,与家母被终止上班的原因无关。而且,照他们所言的话,1981年阳历3月,当时我这第二个孩子都尚未降生,当时家母只有一个女儿,哪来的违法计划生育?如何因此被解除用工合同?此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失察失职七。
迄今为止,市科工信局已经先后下发了四份答复意见书,先后还做了几个见不得人的小动作,他们除了弄虚作假、设卡刁难,就是推三阻四、拒不受理,作为市科工信局的一把手邓清华七次监管不力、失察失职,试问良心何在、天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