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我从房产中介处购买了一套158平米的房屋,和房东谈定价格为194万,签订合同后支付了7万元定金,并按照合同在2天后支付了13万元的房款,但到了6月份我发现该房屋系法院查封,不能进行交易过户,并且中介公司早就知道该房屋系法院查封。现在我不想要这个房子了改怎么办呢?
我现在有以下疑问:
1.我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2.我要退房的话,是否可以将7万元定金追回?
3.房主和中介公司是否有欺诈行为?
4.我是否可以向房主及中介公司提出赔偿?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索取赔偿。
一、擅自处分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是无权处分,但购房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对于无权处分,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房主和中介公司以欺诈手段,使地方再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存在欺诈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买受人可以向房主即中介公司提出赔偿。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请求赔偿。也可依据《民法总则》撤销合同后,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扩展资料:
在物权行为模式下,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处分行为是相对于负担行为而独立化、无因化。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形,仅“处分行为”无效,而“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在非物权行为模式下,采纳统一法律行为,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债权合同直接发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只存在债权合同(这里即处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另外存在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显然,最高法的思想是把无权处分区分为不同情况:在买卖合同中,负担行为有效而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其他合同中如动产抵押、质押合同,合同的效力待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