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例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不得为担保人。(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