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5月11号上的班,到6月12号给老板口头申请辞职(有要紧事得13号走)。本公司是上海一家个体企业 我没有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老板说你自己要走我怎么给你签订合同了 另加(工资问题--工资因如何计算):公司是每月10号发工资,6月11号我拿到了1639元,请问工资有什么问题没?接下来辞职工资又该如何计算?{上班时间分两班 ,白班:8:00-19:00 (加班算2小时) 夜19:00-8:00 (加班4小时),从5月10-6月31号累计加班为; 平时32小时 周末41小时 老板说给一个小时吃饭时间其实吃了就上班,一切按国家计算底薪1120。 老板以1120/21.75/8给我计算的 但我不知道对不对,也不知为何这样计算。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您好,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且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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