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属于刑法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而诈骗罪属于刑法中的侵犯财产罪,这两种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不同,量刑标准自然不同。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扩展资料:
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在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其立法本意在于更有力地打击利用合同手段侵害公私财产,并同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犯罪。
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在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同时,又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或国家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制度。
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市场交易关系。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市场秩序,规制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就应定合同诈骗罪。
反之,与市场秩序无关的收养、婚姻等身份关系协议、赠与、借贷等合同均不是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以这些合同为内容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即使行为人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由此可见,从合同诈骗罪所在的刑法分则的章节位置、侵害法益出发,合同诈骗罪着眼于国家所要保护的市场经济秩序,强调行为的市场交易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与其他普通诈骗罪区别开来。
参考资料:《刑法》——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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