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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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个行政单位来说,工作内容是根据行政职责来定义和制定的。审计局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编制和完成全市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做好审计信息的编报和统计工作,利用好审计成果。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预算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财政决算。


  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4.市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市政府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市级投资和以市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7.市属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专项审计、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按规定对市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实施相关审计业务培训。


  (九)按照《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规定,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对审计计划外的国家建设项目,与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共同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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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17
  县审计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制定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向县政府和上级审计局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或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和建议。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并根据审计结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依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县、乡镇两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乡镇政府财政决算。

  2.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县直各部门和乡镇政府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县直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

  3.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4.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县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及开发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政财务收支。

  6.县政府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政府提交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接受组织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听证。

  (八)组织实施对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质量,组织审计业务培训。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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