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描述: 本人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该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这一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定义了

情况描述:
本人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该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这一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定义了地下车位为开发商所有,是人民防空工程,国家所有,但是开发商具有使用权,非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现开发商把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给本小区业主。转让期限同购买的本小区住房相同,也就是同为70年。但是我国租赁法规定做多租赁20年,所以开发商在合同中写明:租赁为20年,20年以后跟随业主购买房产70年到期为止都为业主所有,20年以后都为赠送时间,其实就是70年的意思。开发商业明确表示购买的为使用权,没有产权,故无法办理产权证。

我的问题是:
1.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2.转让年限问题。本人认为,该合同从本质上看就是一个年限为70年的租赁合同,只是被开发商偷换概念了,当然作为车位购买者也希望期限能够为70年。但《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超过该期限将不受法律保护。问,这样偷换概念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合同年限上是否与《合同法》相冲突?如果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那么这个70年的年限还到底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3.使用权问题。开发商合同明确说明,业主有权利转让或者租赁给本小区其他业主。可是有一条说:使用权期限内,因本车位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安全责任,侵权责任等)均由业主承担,与甲方无关。我想问,这又什么意思?
4.假如我的房产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有产权的房子),国家要拆迁,房子肯定给补偿,可是这个车位怎么算?属于国家人防工程,但是也是我们花钱买的开发商的使用权,我知道没有产权,可是就不给任何补偿吗?如果国家不给车位补偿,全小区买车位的人闹起来不让拆迁,会不会又给补偿呢?到底是个什么概念。

1,既然后面的是租赁,那最好还是签定租赁合同,不要说是土地使用权。2,20年的时限你应该有所了解,他这样表达也是确保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没问题。如果可能,我认为该20年一签,将此作为合同条款,我认为超出20年后的约定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嫌疑。3,假如你车放那,被人砸了,他不管。这个合理,此项应由物业来管理。4,所以说要20年一签。假如第21年拆迁了,那是算免费的,就谈不上赔偿了。如果是第15年拆迁,你还有5年的使用权,那5年的使用权可以要求拆迁办赔。追答

务必要看我这个回复:后面我查了相关规定,使用权为70年的,租或者售的合同也可以约定为70年,不会因为超过20年那个最长约定而无效。所以开发商在这个合同上要么是该律师跟我一样没考虑到,要么有我上面描述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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