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描述:
本人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该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这一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定义了地下车位为开发商所有,是人民防空工程,国家所有,但是开发商具有使用权,非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现开发商把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给本小区业主。转让期限同购买的本小区住房相同,也就是同为70年。但是我国租赁法规定做多租赁20年,所以开发商在合同中写明:租赁为20年,20年以后跟随业主购买房产70年到期为止都为业主所有,20年以后都为赠送时间,其实就是70年的意思。开发商业明确表示购买的为使用权,没有产权,故无法办理产权证。
我的问题是:
1.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2.转让年限问题。本人认为,该合同从本质上看就是一个年限为70年的租赁合同,只是被开发商偷换概念了,当然作为车位购买者也希望期限能够为70年。但《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超过该期限将不受法律保护。问,这样偷换概念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合同年限上是否与《合同法》相冲突?如果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那么这个70年的年限还到底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3.使用权问题。开发商合同明确说明,业主有权利转让或者租赁给本小区其他业主。可是有一条说:使用权期限内,因本车位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安全责任,侵权责任等)均由业主承担,与甲方无关。我想问,这又什么意思?
4.假如我的房产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有产权的房子),国家要拆迁,房子肯定给补偿,可是这个车位怎么算?属于国家人防工程,但是也是我们花钱买的开发商的使用权,我知道没有产权,可是就不给任何补偿吗?如果国家不给车位补偿,全小区买车位的人闹起来不让拆迁,会不会又给补偿呢?到底是个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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