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
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45号《复函》重申了以上意见。
扩展资料:
离职内容理论探讨影响离职的因素。迄今为止,人们对离职影响因素的概括没有公认结论。其中Muchinsky 和 Morrow( 1980)的概括更容易被接受。他们将离职影响因素划分成三个维度:
工作关系因素(work - related factors):工作关系因素反映了组织对离职的影响;
经济机会因素( economic opportunity factors):经济机会因素反映了劳动力市场规律对离职的影响;
个人因素(individual factors) :个人因素反映了个人背景差异对离职的影响。
离职理论所指的个人因素是个体差异。 包括:一是个性特征,如个性、控制力、 自信力;二是职业特征,如职务、技术水平、 专业化、年龄;三是生活特征, 如婚姻、家庭、生活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动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