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

请法律专家费心解答!一、劳动争议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后,最后是省高院提审。请问经省高院提审后判决的案件不服还可以申请再审吗?二、审理期间的含义是什么?都包括那些阶段?三、审理期间的工资待遇有什么法律规定?四,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吗?如果判决终止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怎么才能维权?谢谢您

  你可以告他们!他们这样做事违法的。去咨询相关部门,然后发律师函吧。 顺便给你介绍几个案例,可以参考一下。

  各种劳动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纠纷案中的举证、经济补偿金计算)

  时下,关于劳动纠纷官司几乎每天都有,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人民对于自我保护的提高。但是人民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了解还是太浅,今天经过以下几个案例对于社会上经常出现的一些名词进行解读,希望能够对您能有所帮助。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刘某1988年5月20日进入上海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公司”)工作,工作至1999年5月19日,刘某因身体不适,请求单位保留其职位,每月仅支付刘某300元补贴,保留职位期限至2010年5月19日。2009年12月,甲公司被另外一家民营企业(以下称:“乙公司”)收购。刘某的工作关系随之转到乙公司,乙公司办理完毕收购事宜以后通知刘某回单位上班并办理相关手续。刘某于2010年5月12日回乙公司上班。刘某上班没几天,乙公司内部做出决定终止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刘某不服,旋即提请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刘某的仲裁请求包括: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我们(上海维耀律师法律服务网:http://www.wyflzx.com/)受乙公司委托代理其处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庭上我们陈述了代理意见:刘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乙公司根据刘某与甲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在刘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2010年5月19日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刘某要求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前提应是乙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该案件中是乙公司终止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乙公司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仅部分支持了刘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驳回了刘某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请求。

  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罗某于2009年10月18日,进入上海市杨浦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称:“甲公司”),从事客户经理一职。2009年12月31日,罗某因在单位工作不开心,突然不辞而别,事后甲公司拒付罗某12月工资及奖金。受罗某委托,我们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罗某12月份工资、奖金、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

  仲裁庭上,甲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罗某不辞而别,严重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另外罗某在工作期间也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暂停支付罗某公司和奖金合情合理。

  我们认为,罗某离开甲公司并非其本意,而是甲公司逼迫所致,并提供罗某工作期间,公司老总对罗某进行人身攻击的录音。关于奖金,甲公司应当证明罗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如果甲公司不能提供证明,那么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支付罗某12月份工资、奖金以及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

  案例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某1996年10月份进入上海市某制药公司工作(以下称:“甲公司”),双方签署劳动合同。2007年甲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李某以自己年龄偏大且身体不好,上班路途远为由,向甲公司申请进入乙公司工作。甲公司领导考虑到其为公司工作多年,同意李某去乙公司工作。但是因乙公司是新设公司因此公司领导为了尽快提升公司的营业额,对公司员工的管理也较为严格。然,李某不仅身患高血压还有慢性关节炎,时不时的向乙公司请假,2009年5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告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并向李某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李某不服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乙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加班工资8050元,病假工资7808元。

  接受乙公司委托后,我们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表达了我们的代理意见: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是关联公司,但却是不同的法人主体,李某不能将再甲公司工作的年限算在乙公司工作的时间,认定工作时间已经超过10年,另外李某身体不好不断的请病假也对乙公司正常运转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但是对于李某请病假,我们只能提供2周的病假单,其他无法提供;对于加班公司数额我们也予以认可。最终仲裁庭裁决认为李某不具有与乙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条件,驳回该项仲裁请求,对于精神损失费也予以驳回,其余各项仲裁庭均予以认可。

  案例四:申请仲裁的时效

  田某于2004年进入上海市奉贤区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担任驾驶员,当时双方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双方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09年9月16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09年10月21日,甲公司出具退工证明。

  事后田某发现甲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田某于2009年11月17日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为自己补缴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但仲裁委以该案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予立案,并作出裁决。田某不服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裁决不予立案,维持原裁决。

  律师提醒:员工发现用人单位损害其合同权益,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当然该时效还可能被中断或中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小知识: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止,但是这两者在经济补偿金方面却是不同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法》第47条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但是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规定的不多,只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经废止,目前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还有效。

  那么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也应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分开分析。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部分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计算;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外,不进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金,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开始计算,也即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追问

谢谢专家这么热心而且详细的解答!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上班最后一天发生的事,在汇报工作时,因与单位领导发生争执,旧病复发(因公受伤未愈),然后单位派车送进住院治疗,住院费陪护费、治疗费全部都是单位结算!一直到出院!出院后,医院开具了建议继续休息经常复查的证明。请问住院期间算上班吗?有病历,和医院出具的建议继续休息的证明,这样边休息边治疗?向这段时间算不算正常上班?对维护权利有什么作用吗?请解答!谢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8-15
不可以申请再审了。审理期间指从立案到出判决的时间,包括立案,送达,举证,开庭,判决。审理期间如果没工作当然没有工资了。和用人单位都打到省高院了,关系也僵了,法院一般都会判解除劳动关系,这符合法律规定。追问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上班最后一天发生的事,在汇报工作时,因与单位领导发生争执,旧病复发(因公受伤未愈),然后单位派车送进住院治疗,住院费陪护费、治疗费全部都是单位结算!一直到出院!出院后,医院开具了建议继续休息经常复查的证明。请问住院期间算上班吗?有病历,和医院出具的建议继续休息的证明,这样边休息边治疗?向这段时间算不算正常上班?对维护权利有什么作用吗?请解答!谢谢

追答

住院不算上班,但工资应该照发。

继续休息期间工资也应照发。

追问

谢谢陈律师!还有不清楚部分,还想麻烦你您,这样住院期间是不是劳动合同的继续延续?在省高院提审判决后,只判到一审起诉时间的话(一审起诉时我正常上班的,就是在给领导汇报工作时,发生争执,引起因公受伤的病情复发,发生时间是一审起诉以后),如果省高院提审判决只判到一审起诉2003年,向2003年以后包括住院期间,可以继续维权吗?

追答

属于劳动合同的延续。但医疗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追问

真是给您添麻烦了!陈律师!我想知道:一、怎么才能维护属于劳动合同的延续的权益?包括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二、省高院提审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请您费心解答

追答

就是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提审不能增加诉讼请求。
建议在你们当地委托律师解决。

追问

新年快乐!感谢您曾经的帮助!祝您及家人在新的一年里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第2个回答  2014-08-15
一。可以申请再审,一般应去检察院或抗诉,也可以到最高院申诉,二,审理和审查是一个含糊概念,包括受理,在法律上都出现在法条,要看彼此想干什么,。三,可以提出和增加请求诉讼期间工资损失收入。四,有权终止,但要征求你意见和你继续工作的风险应告知,如果法官终止不引用法律对你赔偿是不公的,否则法官无权终止(看劳动合同法48条)。追问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上班最后一天发生的事,在汇报工作时,因与单位领导发生争执,旧病复发(因公受伤未愈),然后单位派车送进住院治疗,住院费陪护费、治疗费全部都是单位结算!一直到出院!出院后,医院开具了建议继续休息经常复查的证明。请问住院期间算上班吗?有病历,和医院出具的建议继续休息的证明,这样边休息边治疗?向这段时间算不算正常上班?对维护权利有什么作用吗?请解答!谢谢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上班最后一天发生的事,在汇报工作时,因与单位领导发生争执,旧病复发(因公受伤未愈),然后单位派车送进住院治疗,住院费陪护费、治疗费全部都是单位结算!一直到出院!出院后,医院开具了建议继续休息经常复查的证明。请问住院期间算上班吗?有病历,和医院出具的建议继续休息的证明,这样边休息边治疗?向这段时间算不算正常上班?对维护权利有什么作用吗?请解答!谢谢

追答

病假有病假工资,一般按90%或80%发工资,各单位不一样,看你有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签多给你也合法,不给就不合法了。

追问

谢谢您这么及时解答!还有不清楚部分,还想麻烦你您,这样住院期间是不是劳动合同的继续延续?在省高院提审判决后,只判到一审起诉时间的话(一审起诉时我正常上班的,就是在给领导汇报工作时,发生争执,引起因公受伤的病情复发,发生时间是一审起诉以后),如果省高院提审判决只判到一审起诉2003年,向2003年以后包括住院期间,可以继续维权吗?

追答

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是指到胜诉为止

追问

新年快乐!感谢您曾经的帮助!祝您及家人在新的一年里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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