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性质为耕地,租赁后土地性质仍为耕地(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同村村民之间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有偿的原则,发包方(甲方)将自己的耕地租给了承租方(乙方),签订了协议,也有见证人(但是未经过村委会)。因甲方为单身(无合法继承人),且协议履行未到期就因病逝世,现政府强行向乙方收回甲方的土地(收归集体,然后重新分配或者发包),请问政府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当时签订的协议是否还具有效力?若政府强行回收,乙方是否能得到收益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