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村民之间租赁土地,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支付了土地租金。现因租赁方去世,政府要收回,请问合法么?

土地性质为耕地,租赁后土地性质仍为耕地(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同村村民之间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有偿的原则,发包方(甲方)将自己的耕地租给了承租方(乙方),签订了协议,也有见证人(但是未经过村委会)。因甲方为单身(无合法继承人),且协议履行未到期就因病逝世,现政府强行向乙方收回甲方的土地(收归集体,然后重新分配或者发包),请问政府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当时签订的协议是否还具有效力?若政府强行回收,乙方是否能得到收益补偿?

政府的行为合法。不具有效力。首先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组织管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承包土地经营。农民不能擅自转租,擅自转租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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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9
集体组织的行为合法。原签订的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集体组织有权在甲方过世后收回原分配给甲方的土地然后在集体组织内部重新分配。如乙方确已在该耕地上栽种存在实际经济损失,可考虑向集体组织或该耕地的实际受益者提出协商,但应不存在所谓收益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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