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是按房产证面积计算的,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地方政府需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当地状况的补偿安置政策,来进行科学合理的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以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的需要。
如在某些地方,在住补偿中低于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可享优惠待遇,在这样的情况下才按户口人数的计算。
因此,房屋拆迁补偿,是以人口和房屋面积两相结合的科学方式来综合考虑计算的。
具体情况如下:
1、从具体的征收拆迁项目看,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对于房产的户口的情况不予以合计,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因此将户口作为补偿依据多存在于有回迁安置房的项目中。
2、在房屋拆迁补偿这单一补偿项上,亦需要考虑多重因素。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和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有相同也有区别,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不相同以及不同地区的补偿政策也不尽相同,同时还要对房屋装潢以及房屋成新进行评估。在补偿计算中,房屋面积是会加入计算的。
3、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市、地、县的搬家补助标准均有不同。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单价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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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我们家打了4年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出嫁的妹妹也恢复了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日前,湖南省宁乡市刘某的姐姐来到湖南省检察院,告诉了该院民行处长姚红这一喜讯。
刘某出生在宁乡市(原宁乡县)灰汤镇灰汤村一组,在母亲户头下申办了农业家庭户口,承包了责任田土,并办理了当地的身份证。1992年,刘某父亲为其购买了张家界市(原大庸市)永定区的非农业家庭户口。
2005年8月,刘某到深圳务工,2008年将户口迁至深圳市福田区。此后,刘某结婚以及小孩登记户口,均使用深圳的非农业家庭户口,但她原有的农业家庭户口并未注销。
2011年,灰汤村一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分得9000余元征地补偿款,但有田土在娘家的出嫁女仅分配田土部分,每人补偿4000余元。
刘某认为,灰汤村一组应按照同等村民待遇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月,深圳市公安机关受理了刘某的“重户注销”业务申请,并于同年9月注销了其在深圳的居民户口。
该案经宁乡县法院、长沙市中级法院判决,均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起诉。刘某不服,向长沙市检察院申请监督,2016年,该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刘某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复查监督。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能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要以其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条件。”
承办检察官姚红告诉记者,刘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以及刘某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两个方面予以认定。
该案中,刘某父亲为其购买了张家界市永定区非农业户口,但其在该地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来源,同时未注销其农村户口,导致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拥有双重户籍的非法状态。
办案检察官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刘某出生后随母亲取得灰汤村一组农业户口并在该组分得了承包土地,已经取得该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她的非农户口因违法已被注销,不能因其使用非农户口进行了民事行政活动就确认非农户口的合法性。
“刘某合法有效的户口一直都是灰汤村一组的农业户口,故应当认定她具有灰汤村一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姚红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所以,刘某有权请求参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
2017年6月19日,湖南省检察院决定撤销长沙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11月28日,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刘某具有灰汤村一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日前,刘某终于拿到了剩余的征地补偿款。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外嫁女能分老家征地补偿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