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家庭户口:包括"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城市居民家庭户口“、”城镇居民家庭户口“等,是户籍制度改革后的户口登记方式。
二、户口二”元“制登记时的性质的分类:
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非农户口;
2、非农户口包括:城镇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3、户口同时分为集体户口、家庭户口、军籍户口;
4、还可以分为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1、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2、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3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4、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扩展资料:
居民户口簿注意事项
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