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骑电动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骑电动车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与另一电动车相撞受伤,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判定为同等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