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中看到: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那么所谓的收养关系,是如何确立的?若生父母日后年老多病,子女长大成人是否还有义务予以照顾?但曾经看过一个案例,生父母A(因外出做生意)将孩子交给一个朋友B时代为照顾,但是却几年毫无音讯,请问此刻B是否以成为孩子的养父母,有抚养责任?孩子和A之间是否还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B是否应向A索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