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家讲解:子女与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

我在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中看到: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那么所谓的收养关系,是如何确立的?若生父母日后年老多病,子女长大成人是否还有义务予以照顾?
但曾经看过一个案例,生父母A(因外出做生意)将孩子交给一个朋友B时代为照顾,但是却几年毫无音讯,请问此刻B是否以成为孩子的养父母,有抚养责任?孩子和A之间是否还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B是否应向A索要赔偿?

收养需经法定程序。
没有法定义务。
B不成为养父母,未经法定程序。看AB之间有没合同约定。
存在抚养关系。
可以要求补偿。不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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