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韦伯的社会学思想主要有那些内容那些

如题所述

  韦伯社会理论的核心术语不是“社会结构”,而是“社会行动”。韦伯反对当时流行的两种研究方法:一是实证主义方法,重社会事实,主张把社会学当成自然科学范式;二是历史学派,是主张反实证主义的人文科学方法(情感主义的方法,实际上,当时德国狂飙运动、浪漫主义、神秘主义以及随后开始流行的生命哲学即属此列)。韦伯主张的是解释学的社会研究方法。他给社会学下的定义是:“旨在对社会行动做出的解释性理解以获得对这一行动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的解释的科学”(《社会学思想名家》第244页)

  解释的(或理解的)社会研究方法:

  (1)对社会行动进行解释,呈现其目标合理性。四种社会行动类型:目标上合理的行动、价值合理的行动、情感上合理的行动、符合传统习惯的行动。韦伯认为,西方社会越来越受目标合理性的支持,而非西方社会则受其它三种合理性的支持。

  (2)谨慎的价值中立立场,把研究者有关社会的价值判断与研究活动的价值中立立场区分开来,这也是知识社会学的立场。有人可能会提问:如果研究者个人的价值观念左右研究结果,怎么办?在韦伯看来,个人的研究结果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社会行动最后的目标合理性。

  (3)直觉性解释与因果性解释的统一。德罗伊森与狄尔泰都重视直觉,但在韦伯看来,任何直觉性解释如要成为科学的判断,都必须首先变成因果性解释。

  (4)理想类型。这是韦伯解释的社会理论的最重要的研究方法。意在避开历史学派的散漫的研究方法,对抽象与概括方法的理论承认。通常,研究者在研究对象时,都会提出一定的理想结构,但这一结构常常被批评为不符合现实。对此,韦伯指出,理想结构对于研究社会现实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韦伯区分了三种理想型:第一种是历史的理想型,如“西方城市”、“东方社会”、“新教伦理”、“现代资本主义”。第二种是社会现实的理想型,如“官僚制”、“封建主义”。第三种是“某种具体行动的合理化设想”,如统治类型的分析。

  韦伯分为三种统治类型:第一种是法理型统治;第二种是传统型统治。第三种是个人魅力型统治。三种统治类型并不只是针对统治者而言的,而毋宁说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互动的结果,因为任何一种统治类型都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相互承认的结果。这种分析法较很多方法优越,甚至于比马克思主义传统只提统治型分区为领袖与群众的分析方法要优越。——三种统治类型宜放到第三部分制度部分讲。

  关于韦伯理想型的讨论。哲学研究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就存在理论与实践的二分问题,苏格拉底柏拉图的“美德就是知识”,《理想国》理念,观念主义与理想主义。亚里士多德理论学科与实践学科的二分。启蒙哲学试图希望解决理论与实践的同一。康德的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二分,致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兴起,黑格尔的统一辩证法。黑格尔与马克思开始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向社会实践领域贯彻,社会主义实践过程。迪尔凯姆的社会分工与社会转型。到韦伯为社会科学这种理想主义立法。(1)涉及到了学术史上的一个根本的理论问题,即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对此,黑格尔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在现代思想中给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实证主义与历史学派实际上也是两种路径,韦伯则给理想类型予以确认。(2)对社会学研究中理论的介入提供了一种说法。如社会转型理论,再如对西方社会与非西方社会的分析,问题也在于容易类型化。(3)韦伯强调所有的社会学概念都带有理想型的特征,这容易导致这些概念游离于社会事实层面,从而失去社会理论对社会变迁的引导意义,从而使人们对这种研究的效果产生怀疑。

  

  (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哲学基础:反对唯物主义(马克思与实证主义)也反对唯心主义(黑格尔及历史学派),希望对社会系统提供一种较复杂的解释,并特别从文化层面对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进行解释,正如前面提到过的,他希望对西方资本主义提供一种宗教文化层面的解释——当然不只是唯一的解释,除此之外,他还从技术理性、法律制度以及官僚化、企业精神等方面解释了西方资本主义。

  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韦伯集中解释了何以清教即加尔文(以及更广泛的基督教传统的可能性问题),并且只有清教传统才积极地促进了欧美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发展及其变革。

  在韦伯看来,资本主义精神的实质是追求和实现经济利益。如果资本主义仅仅只是个人对利益的追求,那么很多文化传统都可以形成资本主义精神,然而为什么偏偏是西方产生了资本主义?在这里,关键的问题似乎在于个人追求利益的目的何在?如果追求的是个人利益,那便是无神论的,是物质主义的,而这不是西方文化传统所鼓励的,韦伯倾向于认为很多非西方文化的无神论传统是这种类型(但儒教与道教其实不是);如果追求个人利益会成为对自身存在的否定,那就需要一种来自于宗教的原罪意识给予说明,因此韦伯认为旧教的原罪观念其社会后果是限制个人的利益追求,因而闲暇成为提倡的东西。

  但是,在韦伯看来,加尔文教及新教改革形成了一种新的观念,即以上帝的名义并且为了上帝而努力劳动赚钱,追求利益是正当的。韦伯认为这种新教伦理正是直接支持了资本主义精神。韦伯由此肯定了加尔文的宗教改革运动,认为这一运动正是资本主义精神兴起的文化起点。

  

  旧教:原罪、限制个人的物欲、闲暇,封建等级制

  新教:祛原罪化、利益正当的神性原因、劳动、“工作伦理”、资本主义精神

  

  韦伯的新教伦理理论实际上还带有一种方法论的意味,此后他即以此为据展开了一系列宗教社会学研究,对世界上的诸多宗教,如印度教、犹太正教以及中国宗教进行专门分析,以此强化和巩固其新教伦理理论。

  韦伯是在与新教对比的意义上讨论中国宗教的,事实上涉及到货币制度、城市、行会、家产专制国家、氏族等各个社会政治领域,因此不仅只是一部宗教社会学著作。

  关于古代中国的城市,韦伯认为,在人群以及政治功能上,中国古代城市与欧洲城市是一样的,中国的城市成为了要塞或是领导者的居住地,并且也成为贸易和工匠的聚集中心。但中国城市缺乏政治自治权,缺乏市民性尤其是没有特权,依然是基于血缘关于并且是祖先崇拜关系的转化形式,同行公会依然是以向政治权力的争宠为中心,缺乏市民意识,由此商贾阶层无法得到发展。按照韦伯的分析,腐败是中国政治结构无法克服的痼疾。对中国国教与民间信仰(相对空间被缩减)的关系,韦伯的判断是与欧洲中世纪可对比。

  韦伯诠释儒家的学说:对神的敬仰政治化(政府化),祖先的敬仰是全体人的共同事情。在这个前提下,民间的信仰(包括巫术、迷信、气功等神秘主义)可被容忍,如果民间信仰动摇主体,当然会被镇压。这种状况除非了资本主义精神的引入。

  此外,土地禁止进入市场买卖、社会关系的亲戚化(裙带化)都阻止了理性化进程。在韦伯看来,儒教和新教代表了两种广泛但彼此排斥的理性化,两者都试着依据某种终极的宗教信仰设计人类生活。两者都鼓励节制和自我控制、也都能与财富的累积相并存。然而,儒教致力于文化上的中干地位以及政教合一传统,但新教则通过超验的上帝设定了一种资本主义精神。儒家与道教是导致资本主义迟迟不能进入中国的原因。

  

  在韦伯看来,中国宗教因过于世俗化,因而缺乏新教伦理的超越维度,因而尽管在物质以及制度(他讲的制度,涉及到对中国市场经济传统的肯定,而不是政治制度,韦伯的分析与马克思主义是完全不同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在制度层面一定是融为一体的)层面有资本主义的条件,但却缺乏精神层面,他又讲,印度教有超越的层面,但却太缺乏世俗化的层面,因而也难以形成资本主义精神。如此等等。

  联系到梁漱溟的讲法:西方文化、中国文化与印度文化的不同超越方式。

  韦伯的理论对于分析资本主义的全球化进程或各民族国家推行资本主义的可能性颇有意义。甚至于一度成为现代化理论的定律。但是,上一世纪东亚的崛起却从相反的方面推翻了韦伯的理论(韦伯关于其它宗教传统尤其是中国宗教的研究甚至于由此被称之为“伟大的外行”),在他们的实践模式中,突显出一条儒家资本主义的路线,诸如列维森的《儒家传统及其近代中国》,也对韦伯理论提出了种种挑战与质疑。

  

  (四)官僚制度研究

  韦伯有关阶级、地位与权力的论述:

  与马克思一样,韦伯也重视阶级,一种不同于阶层但易于描述社会冲突的社会结构。但不同的是,马克思更多的是从生产方面区分阶级(劳动者——被压迫者,不劳而获者——统治者),但韦伯认为,应当从消费以及生活方式层面来看待阶级,于是提出了“地位群体”的概念。这是一个很有贡献的分析方法,马克思的阶级分析大体可以说明资本原始积累以及第三等级向资产阶级过渡的状况,但不能说明此后的阶级状况。合着中国现实,人们也发现暴发户逻辑毕竟不是长效的逻辑,革命者也不一定就等于是建设者,如此等等。关于权力,马克思是立足于经济关系的,而韦伯则强调,一、除了经济权力外,还有非经济的权力,如文化方面的、宗教方面的、制度方面的,二、马克思往往把社会权力还原为经济政治关系,好像只有如此才能赋予社会权力以合法性,但在韦伯看来,社会权力自身赋予合法性,并且当其表现为荣誉与地位时,它本身就实现为价值。这一点揭示至关重要,如面子,按照马克思的方式,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虚假的意识形态,“温情默默的面纱”之类描写,然而,韦伯的观点则认为,社会权力关涉的面子基本上就是尊严。

  接下来看其官僚制研究。韦伯区分了三种统治类型:一种是传统型,建立在习惯与古老传统之上,诸如族长制、世袭制与封建制都是这种类型,中国自秦朝以来的的家产官僚制也是这各类型。二是个人魅力型,统治建立在某个英雄人物、某种具有天赋的人物的个人魅力之上,先知、圣徒以及革命领袖即是如此(不过个人觉得传统型中依然有个人魅力型的成份,如陈胜、吴广之托天意起事、刘备所谓汉正室、宋江的魅力之类,可见这种划分依然是理想型),个人魅力型的实质是克利玛斯(Charisma)人格。

  (魅力型权威模式是指以领袖个人的品质和魅力来吸引大众并施加影响的权威形式。这种权威模式,按照韦伯的看法,程度不同的存在于人类社会的每一个历史时期。而其突出作用则表现于社会危机时期。在这个时期,社会动荡不安,人们对原有价值产生怀疑,合法性的信仰丧失,这就为魅力型领袖人物提供了施展其个人才能和影响力的机会。魅力型权威的合法性支持来源于人们对领袖人物个人魅力的崇拜,这种政治合法性的输入可以通过领袖人物过渡而被转移到新建立的政治体制上来,成为新的政治体制的合法性依据。这种政治体制的运行往往依赖于大众情感的输入和领袖人物精神感召力的输出,具有明显的非理性特征。历史地看,魅力型权威终究是一种过渡性的统治模式,因此为了长治久安,政治系统就必须借助魅力型权威所获得的合法性支持,将现有统治方式制度化,使其成为社会成员的合法性信仰。因此,魅力型权威模式迟早要发生转换,转换的方向,一般取决于魅力型领袖人物的个人意志、社会文化和历史传统、国际政治环境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这些因素对当前社会统治方式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不同社会在后权威时代统治方式的不同特点。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曾出现过的魅力型权威人物如克伦威尔、华盛顿、拿破仑等等,无不是通过个人的巨大影响力使新的权威模式合法化,并进一步使其成为社会成员的合法性信仰。)

  三是法理型统治。依靠法律和契约行事,统治是非人的和集团性的,程序合理性。

  官僚制或科层制(Bureaucracy)源于法理型。

  其构成要素:(1)大量并且高效的行政事务,行政手段的集中;(2)程序及程序正义,公事公办,组织的技术优越性;(3)货币经济及其财政支持;(4)社会差异的齐平化;(5)人们在官僚制下行使自己的权限,不得越权;(6)顶端人物的任命制,科层人员的素养及其培养。上述五方面的要素构成官僚制的合理化。

  官僚制,符合现代性社会的组织化与合理化。

  “合理化”:

  关于官僚制的产生,韦伯不同意马克思从异化看待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区分,韦伯认为这种区分并不只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现象,而是任何合理化的社会生产体系都可能出现的,而且区分并不只是发生在生产者身上,而且也发生在管理者、组织者以及政治家身上,这就确定了,为什么会有一个与财产者脱离的现代管理者阶层的独立——这是韦伯对现代管理学的独特贡献。

  关于官僚制的结果,韦伯实际上并不认为合理化是好的,它是现实的,是现代性不可避免的命运,但却不一定是好的:一、它导致无法处理个别情况;二、制度的物化与空心化,科层制是“铁笼子”,抹煞个性与创造性;三、尤其是对精神信仰问题无能为力;科层制导致资本主义的万劫不复的结局。

  

  韦伯研究专家施卢赫特曾对韦伯有如下评价:“韦伯的论点让我们可以看到他对现实状况的诊断,而在他的诊断中,韦伯对两种看法保持着相当的距离:一种是认为我们终会找到最后真理的信仰,另一种是认为我们可以创造人类幸福的信仰。 今天,似乎逃避现世与适应现世的心态仍在解除了巫昧的世界中循环不已,韦伯的这番诊断因此重新显出其重要性。他的诊断指出了我们在现代社会中所以不痛快的理由,却也让我们明白为什么我们对于这种不适意、不痛快却甘之如饴,而不轻言放弃。”(《理性化与官僚化》,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

  而苏国勋则从另一个角度——现代社会的形式理性和实质非理性的冲突来解读韦伯的意义。他说:“在韦伯的思想中,现代社会的矛盾即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相互关系和张力中解读的:形式上的合理性与实质上的非理性是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换言之,突显功能效率精神是现代社会的合理之处,而不合理之处在于把功能效率这一本来属于手段的东西当作目的来追求。理性化造成现代人一方面在享受现代物质文明方面受赐良多;另一方面他们又身不由己地陷于理性化所造设的‘铁笼’,饱受丧失目的追求(价值)、丧失精神家园的痛苦。韦伯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以其睿智和洞见深刻揭示了现代人的这种尴尬处境,他一方面深刻批判现代文明的反文化、反人道特征,另一方面又强调作为现代人的命运,现代文明注定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现代性的悖论。这也许是不同国度和地区的人对他共同感兴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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