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公安消防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这种认定涉及到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工作出现偏差,公安部第37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笔者就怎样做好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重新认定谈几点粗浅的体会。
1 正确受理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
在受理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时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重新认定的主体是否正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申请重新认定的主体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包括起火单位、个人、火灾责任人以及因火灾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这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在受理时个人要审查其身份证件,单位提出申请的要有单位公章,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根据《规定》的要求,保险公司不是火灾事故当事人,它与火灾事故的联系是当事人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不具有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主体资格,不得申请重新认定。
二是正确审查申请重新认定的范围是否正确。根据《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的范围仅限于火灾原因、火灾
或清理了,但是有些痕迹和物证并不是变动或清理就会全部消失的,如果仔细观察还是可以发现蛛丝马迹;五是在收集到第一手资料和证据后,要全面客观的分析、论证、推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得出正确的认定结论。
5 作出认定结论
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及时、准确送达给火灾当事人。这个过程是整个重新认定的最后关口,也是致关重要的环节。《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都是法律文书,在制作时,要做到符合法定格式,文书内各项内容齐全,语言准确、文字精练。文书中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如果原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应维持原认定;如果原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认定明显不当,应变更或撤销原认定。如做出的重新认定结论是维持原认定,在送达时只送达给重新认定人和原认定机关即可,如变更或撤销原认定,那么与这起火灾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要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