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是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用的重要条件。因此,大学生为了丰富实践经验,努力寻求实习机会,但在此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
正在寻找实习岗位的大学生。CFP供图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高校和用人单位都极其关注大学生的实习环节,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也在积极拓宽大学生实习渠道,许多公司、企业等单位成为部分高校的定点实习场所和实训基地。为了积累经验,增加求职砝码,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不少学生自己也在主动地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期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不可否认,实习是一个大学生走向社会的阶梯,如果实习好了,自然可以提高实践能力,拓展就业机会,可一旦事与愿违,在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寻求保护呢? “大学生毕业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业博士范围指出,“因为实习大学生与学校依然有教学关系,还处于没有毕业的状态,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 范围指出,通常所说的实习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实习。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总结提炼,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律师、医师,等等。 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上面所说的大学生的毕业实习。实习期间不受劳动法保护 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实习,法律上区别是否是实习的唯一标准就是学生的身份。范围分析说,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在学校安排下或者利用课余时间到单位进行实习,因在此时全日制学生还是学生身份而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由于学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旦学生在毕业后,继续留在实习单位的,两者间的关系将发生变化,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毕业之后以失业或待业人员身份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因其已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视为就业,则产生试用期、学徒期等概念。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学徒期,学徒期和试用期都应当成为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如在此期间不幸患病的,还享有法定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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