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扩展资料
案例:
华龙网6月26日16时30分讯 (通讯员 石少华)“警察同志快来啊,我的娃儿被车子撞了”, 6月22日下午17时许,北碚区交巡警支队一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电话后,立即赶往胜利路竞发门口。
事故现场已经聚集了很多围观群众,路边停放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四周有很多血迹。旁边群众七嘴八舌地告诉民警:“受伤的小孩子七八岁,头部被划伤三条口子,流血不止,已经被送往医院。驾驶员刚刚还在,这会儿却不知去向。”
为保留现场证据,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管控及疏导交通秩序,同时向支队指挥室汇报,等待现场组民警的到来。就在这时,一名热心群众向民警反映肇事驾驶员就在人群中。民警朝群众指的方向望去,一眼看到一名没有穿上衣的年轻男子。民警立即上前询问,男子神情慌张但拒不承认。
细心的民警发现他胳膊及鞋子上布满血迹,便将其带到流动警务车上对其进行一步询问。在民警的再三追问下,该男子松口承认自己就是肇事的驾驶员,现年17岁,无证驾驶。驾车通过斑马线时想要加速超车,没想到撞倒了一名过马路的小孩。事故发生后因害怕立即离开现场,本想着回来把摩托车取走,没想到遇到了出警的民警。
“我再不敢随便骑摩托车上路了,还好那个娃没得大问题,不然我该啷个办哟”,年轻男子想想直后怕,后悔不已。
经联系受伤孩子监护人,民警了解到孩子意识清醒,没有生命危险,医生初定为轻微伤。现该案件已移交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目前,正在作进一步处理器中。
交巡警温馨提醒: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后才能上路行驶,通过斑马线、学校、路口时要注意观察行人,减速慢行,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无证驾驶摩托车 撞伤行人悔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