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如何不明白自己的良知在那儿

如题所述

第一节 何谓良心
  一、良心概念
  “良心”(conscience)是一个古老的伦理概念。《孟子》中将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称之为良心,主张人应当注意找回被流放的良心[4]。朱熹则将良心视为宰制人心的“道心”。王阳明将良心看作澄澄朗朗的“本心”。英文中的“conscience”来源于拉丁文的“conscire”,意即“知道”。以后知行合一,就有了按良心办事的意思。在弗洛伊德的心理学中,良心就是“超我”制约“自我”的人格命令的一部分。
  道德意义上的良心是一种道德心理现象,是指主体对自身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一种自觉意识和情感体验,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对于道德自我、道德活动进行评价与调控的心理机制。要对良心范畴有正确理解,需要对良心的成分、性质等等有正确的认识。
  (一)良心的结构
  从心理结构上说,良心有三种主要的构成成份,即认知、情感、意向。
  1.良心的认知成份
  良心首先是一种对于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认知。一个“有良心”的人,实际上就是一个对自己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有理性和明确的自我觉悟的人。说:“理性把我们的良心牢附在它的身上”[5]。良心也只有凭借对道德责任和义务的内化的认知,才能对人的行为作出评价和调控。
  2. 良心的情感成份
  良心还表现为一种情感的体验。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良心主要是一种情感体验。我们知道,良心的自我评价和调控之所以有效,在作用方式上讲,就是它凭借的主要是情感武器。当主体选择一种合乎良心的行为时,主体获得一种欣慰、自豪和愉快的积极的心理愉悦感受;相反,当他的行动违背自己的良心时,则会产生一种不安、自责、愧疚的消极的情感体验。同理,当主体遇到一种合乎人性和道德的事情时,他会发自内心地予以赞许、敬佩和羡慕等;相反则会产生鄙夷、轻蔑和厌恶的情感。积极和消极的情感体验是良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良心的情感作用机制的作用,良心才能成为道德秩序的保证。
  3. 良心的意志成份
  意向是良心的认知和情感的自然延伸。有了一定的道德责任的认知和情感,就必然会对行为起心理的动机引导作用,更进一步,还会产生一定要如此的意志力。许多人正是凭借着这种所谓的“天理良心”的体认克服艰难险阻去努力践行道德的。不过,良心结构中的“意”,首先是“意向”的“意”,其次才是“意志” 的“意”。这是因为许多情况下良心只表现意向而不表现为意志,或者只有意向而没有意志的参与。而且,良心所具有的意志成分具有较大的特性,与那些由纯粹外力产生的强制性的意志力有明显的感受上的差异。
  (二)良心的特质
  良心具有内隐、神圣和基本的性质。
  1.良心的内隐性
  内隐性或先验性可以理解为良心的一种特性。内隐性是说良心是深藏于人心之中的,虽然平常并不外显,但涉及道德行为,尤其是涉及利益与义务冲突的行为时,良心就会内在地发生作用。
  古罗马的西塞罗说:“对于道德实践来说,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6]。而斯多葛派的观点则是,良心是“人内的神”,“圣神居在你的心中,他是我们做坏事的监督人,好事的防卫者”[7]。
  由于良心是内隐的东西,所以人们往往认为,它的产生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与生俱来的先验性。卢梭说:“在我们的灵魂深处生来就有一种正义和道德的原则,尽管我们有自己的准则,但我们在判断我们和他人的行为是好还是坏的时候,都要以这个原则为依据。我把这个原则称之为良心。”[8]所以,黑格尔认为良心是一种先验理性。孟子也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9]。程颢则干脆说:“良知良能皆无所由,乃出于天,不系于人”[10]。中国古代一直有“天良”之说。我个人的理解是:天良之“天”,一是合乎天理,二是先天得来的意思。正是因为良心对于个体而言具有这种内隐和先验的性质(对于个体是先验的良心,对于人类社会的整体实践来说当然是后天的),所以良心的作用方式就往往是潜在和内在、自然的,自律性较高。
  良心的内隐性也使道德个体往往有被遮蔽的可能,孟子之所以要求“求其放心”,奥古斯丁、卢梭等历史伟人之所以要写《忏悔录》,都是要拂拭遮蔽美好人性的尘垢,袒露和维护人之为人的良心。
  2.良心的神圣性
  神圣性的含义在此是指良心可以带来主体的神圣体验的意思。一些伦理学家曾经拒绝对良心的历史和心理学等科学的解释,认为这一解释的危险在于剥夺了良心的神圣性[11]。实际上神圣体验的真实源泉是主体在道德关系和道德生活中所获得的感和意义感。简单地说,就是一种人性“伟大”的感受。对于某些有宗教信仰的人来说良心的召唤就是神的启示,按良心办事,当然也就是践行天命。对于没有宗教信仰的人来说,按良心做事实际上就意味着主体摆脱外在的强制,获得某种心安理得的、欣慰和做人的尊严与荣耀感。当然,一旦道德主体违背良心,也就会产生有背天地良心的感觉,就会有心虚、自卑和自责等与神圣感相反的体会。所以王阳明说“良知在人,随你如何,不能泯灭。虽盗贼亦自知不当为盗,唤他作贼,他还忸怩”[12]。
  良心的神圣性来自于道德主体所拥有的人生信念和人格理想。包尔生说,每个民族都有自己关于人格的“完善形象”。“这些形象占据了个人的意识,塑造了他的性格和意志。他按照理想衡量自己的行为,当他没有达到它时感到痛苦,他接近它时则感到快乐。”[13]
  3.良心的基本性
  良心是主体对于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意识和情感。但并不是所有的义务和责任都会成为良心所观照的范围。良心往往是那些最基本和最起码的义务或责任的反映。正是因为是最基本和最起码的道德责任的反映,所以当人违背这一基本义务、准则时主体才会受到严重的自责。超出最基本的要求的义务当然也是道德的应然。不过这往往表现为一种英雄或崇高的行为。大多数人并不认为是良心要求的范围。当然,不同的主体对自己的良心界定是不一样的。虽然大多数的人所谓的良心并不要求人做道德上要求很高的英雄行为,但那些人格修养达到一定境界,以天下为己任的人,其良心所自觉的义务范围也可以达到较高的水平。由此可知,良心是有层次或境界上的不同的。良心的基本性质并不妨碍较高的道德追求。
  二、良心的形成。
  良心的形成大体上可以从社会和个体两个方面去观照。这就至少涉及习俗和信仰两个问题。
  (一) 良心与习俗——良心是一种“世袭智慧”。
  达尔文曾在《人类的由来》中曾经描述过一个动物的故事:一只正抚养幼子的母犬看到主人准备去打猎时犹豫了一会,最后还是溜到自己的孩子那里去了。然后在主人回来时,它作出种种惭愧的表示,非常热情地去迎接他。达尔文认为,这是动物的本能和某种习惯性的气质之间的斗争。母犬的行为是一个获得性的习惯和天生的原始冲动之间冲突的结果。动物的这种获得性的习惯正是人的义务感、忏悔等等产生的源头。[14]
  人的良心显然也是一种获得性的心理现象。包尔生认为,良心是从习俗中获得的,可以“把良心定义为对风俗的意识或风俗在个人意识中的存在。”[15]“无论谁想加入他的民族的理智生活,都必须说这一民族的语言和遵循这一民族的规则;无论谁想加入他的民族的道德生活,也必须遵守这一民族的风俗和听从他良心的指令。他必须这样做,因为这个民族的态度也就是他的良心……”[16]由父母、教师、社会生活圈、法律、宗教等等的权威使个人在习俗中长大,并根据社会的普遍意志调整、形成自己的个人意志——这就是所谓的良心。则指出:“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17]。等人实际上是更加全面地解释了良心的本源。因为,社会生活方式,包括生产方式显然又是是习俗的基础。
  当然,由社会生活、习俗等等对个体良心的形成还有一个重要的角度,就是千百万年的社会生活对于整个人类道德心理形式的影响。作为一种获得性遗传,人类个体在心理上具有某些向善的性质。这种向善的性质是个体之所以能够在后天接受习俗影响的心理前提。所以我们前面所说的良心的先验性是在个体的角度而言的。如果从社会生活对人的历史和社会影响角度来说,良心显然是后天的、实践的产物。所以正如包尔生所言,良心是一种“世袭智慧”。[18]
  (二)良心与信仰——道德的核准机制。
  良心的形成,从本原上说,是道德习俗等等的产物。但是良心作为一种非常个体化的心理现象,决不仅仅是习俗向个体的简单转化。个体自身的主体状况也起非常重要的作用。“良心从根源上说是风俗或客观道德在个人意识中的表现,它本质上是作为一种对偏离常规的特殊意志冲动的阻止物而活动的。但是这并不是它的最后和最高的形式。它还执行一种更为积极的功能,反映完善生活的理想”[19]。良心一方面反映完善生活的理想,另一方面依靠这一理想核准自身。生活理想是道德义务和良心之所以能够给主体带来神圣性的内在源泉。“天良” ,“天良”。“ 天”对“良”有佐证和核准的作用。所以在良心的形成或修养过程中,信仰因素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当然,信仰等等的本原我们也必须到生活中去寻找,但那是另外一个维度的问题)。对终极价值的信仰即使良心能够形成,又使良心具有道德上的神圣性。良心可以理解为道德实践中道德核准机制不断作用的沉积物。
  三、良心的作用
  (一)良心作用的彻底性
  良心对行为的道德调节的作用的特性之一是它的彻底性。彻底性的第一个表现在作用的深度上。“对于道德实践来说,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用中国传统的伦理语言来说,良心最易使人“慎独”。
  《礼记·中庸》中说“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但如何作到 “莫见乎隐,莫显乎微”的慎独呢?良心的作用十分关键。《诗经·大雅·抑》中说:“相在尔室,尚不愧于屋漏”。这是说看看你一个人独处屋中时,即使门紧闭,你也仍然要提防 “屋漏”(屋漏在古代是指室内西北角北墙上的小窗,人在此处独处时没有别人监督,但古人认为上天会透过小窗监视,因此不能面对苍天起邪念)的。亦即,“天眼”是无时不在地注视着你的。实际上对每一个个体而言,这一“天眼”只能是天良或良心。
  良心作用的特色之一是使人无处遁形。比较一下良心的这种内在和深入的制约与许多外在的制约手段(比如法制)和勉强的义务要求的区别,就不难看出,良心的作用是最有效的。
  良心的作用的彻底性还表现在其作用的时间维度上,亦即,良心对人的调节表现在行动之前、行动之中和之后。在行为发生之前,良心的作用表现为对动机的发动、评判和监督。人的行动除了客观条件的制约之外,最主要的是条件是主体的动机。良心使主体产生必须做某事的动机,同时,良心还会产生对于动机的监督和评判,对于合乎道德的行为动机,良心予以肯定,对于违背道德准则的冲动,则产生抑制和否定的作用。在行动之中,良心作用的表现是针对行为的监督和调节。良心不断对个体的行动进行监察,对合乎道德标准的情感、意志和行为方式予以支持、鼓励。相反,则予以制止、调整,对一些情感、行为上的偏私,良心则及时提醒,要求主体予以纠正。俗语中说的“良心的发现”,就是这个意思。在行为结束之后,良心仍然会起作用。对于履行了良心所首肯的道德义务的行为,良心使主体感到欣慰、满足和自豪;对没有能够按照道德法则行事或效果不佳的行为,良心让主体感到不安、惭愧、内疚甚至悔恨。所以良心是道德人格的重要构件,也是道德人格的忠实卫士。“没有良心”的人,肯定是道德人格上有严重疾病的人。
  (二)良心作用的方式
  良心有直觉和理智两种作用方式。或者,我们也可以说,有两种良心:直觉和理智的良心。
  良心的直觉作用是指良心可以以直觉、顿悟、预感等瞬间完成的方式起作用。当个体面临某种道德情境时,良心会以莫名其妙的不安或突如其来的使命感或荣誉感的方式使人迅速作出道德的抉择。良心的直觉作用来源于社会历史形成的人类的社会性心理遗传,以及道德活动的环境和经验给个体带来的知觉定势。但当道德问题发生时,个体可以以不假思索的方式完成道德判断与决定。良心的理智作用方式则是指经过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的冲突,作出深思熟虑的理性的判断和抉择。良心的理智作用往往发生在道德要求与主体的欲求或偏好发生矛盾的时候。这时良心会“自己与自己打官司”,最终形成道德抉择,努力使主体按良心办事。
  良心的直觉和理智的作用方式有很大的差异,最突出的一点是直觉作用更多地诉诸情感,而理智作用更多地诉诸理智。但是良心是道德责任的内化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因此心性修养对于两类良心或良心的作用方式的形成的作用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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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20
来历搜诹新要求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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