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未办理过户是否有效,离婚后,由于一方因经济纠纷,该房产被查封了,怎么办

如题所述

会查封的,因为房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可以向法院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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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08
任何协议和公证,不代表住房产权发生转移。
如果没办理离异住房过户,没有办理孩子名义房产证,住房产权和子女无关。
一方欠债,住房被查封冻结,只有欠债的那一方还债赎回住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1
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公示要件,不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房产证该房屋还是父母的。

房屋被查封可以提供相应价值的反担保申请解封。

父母在与别人有经济纠纷的情况下,把房屋赠与子女,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也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在一年内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追问

但是可以证明他的所以债务关系都是离婚以后才产生的,那还有机会把房子争取回来吗?

孩子还是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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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6-03-08
会查封的。因为房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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