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有写“乙方解除劳动协议,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劳务费用。”这种说法具有法律效应吗?
假如我今天提出辞职,老板同意我月底走,但是以这条规定为由拒绝支付我这个月的工资,这种做法合法吗?
此外,我签订的劳务协议中没有具体写薪资的计算方法,但一般一个月连提成补贴总工资有2-3千。但我们平时有很多考核,一般是酌情扣很少一点钱的,但如果公司因为我要辞职,严格按照考核扣钱,比如我不扣钱可以拿2000,扣到我只有几百,这样做合法吗?
如果不合法我应该怎样保护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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