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1个月辞职,单位有权不支付工资或者扣工资吗?

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有写“乙方解除劳动协议,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劳务费用。”这种说法具有法律效应吗?
假如我今天提出辞职,老板同意我月底走,但是以这条规定为由拒绝支付我这个月的工资,这种做法合法吗?
此外,我签订的劳务协议中没有具体写薪资的计算方法,但一般一个月连提成补贴总工资有2-3千。但我们平时有很多考核,一般是酌情扣很少一点钱的,但如果公司因为我要辞职,严格按照考核扣钱,比如我不扣钱可以拿2000,扣到我只有几百,这样做合法吗?
如果不合法我应该怎样保护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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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专业具体的解答,随便来说说或者是安慰人的请不用回答,分数只给真正做贡献的人,谢谢

  用人单位无权克扣工资。
  劳动者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任意克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辞职不建议及辞即走,还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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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23
公司无权扣留你的工资,你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第2个回答  2009-12-23
法律规定员工在辞职后公司应该结清工资,不能拖欠、扣押。但是工资一般仅限于合同中约定的基本薪资。按照你说的在劳务协议中没有具体写明,你可以直接按照月工资要求支付。公司不给钱的话,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提起仲裁,公司拖欠还会支付拖欠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12-23
其实这个没你想的那么专业
你不觉得合同条款和你老板对你的要求有那么一点相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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