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损坏人民币的行为

生活中损坏人民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将下列损毁人民币行为列为违法行为:1.故意损毁人民币行为。如将完整人民币故意剪成数段;在人民币纸币上乱写乱画;用人民币制作工艺品和熔炼硬币等。2.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如模仿人民币图样或式样印制广告宣传品、伪造、变造或印制完整的人民币图样或人民币缩印卡,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等行为。3.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制作人民币图样指采取类似人民币所用的材料、油墨等按人民币印制的一般程序,制作、生产人民币图样。仿制人民币指按人民币图样绘画、复印、照相、雕刻出人民币图样。买卖人民币图样指将上述制作、仿制出的人民币图样进行非法销售活动。4.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装帧流通和经营流通人民币,以及进行纪念币的买卖。5.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行为。如在喜庆、丧葬活动中抛撒人民币,人为地将人民币冠字号码作为“吉祥号码”,使其变样升值行为。损坏人民币属于违法行为,可根据具体情节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将人民币用作商业装饰;第二,做成工艺品贩卖;第三,喜庆抛撒;第四,丧葬焚烧、掩埋;第五,包装在商品中促销;第六,将冠字号码作为“吉祥数码使其变相升值”;第七,比富撕毁;第八,在人民币上乱写乱画;第九,打孔、剪割、熔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防碍人民币流通”。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意毁损人民币。指故意毁坏或者损伤人民币的纸币或者铸币的行为。比如,将人民币作为祭奠死者的冥币烧毁或者为摆阔而撕碎人民币,以及将小额人民币加工制作成工艺品,等等。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公民应当爱护人民币,自觉维护国家货币的尊严和信誉。特别是一些小额的人民币铸币,其铸造价值往往比其面值高,毁损人民币就会增加人民币发行基金,甚至造成人民币流通短缺,不利市场上人民币的找换,既给国家造成浪费,也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200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禁止故意损毁、仿制、买卖、随意使用人民币图样,以及“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人民币的主要功能是流通,是在流通中完成等价交换功能的一种媒介。从个人的角度上来说,人民币属于个人财产;从大的方面来说,人民币也是属于国家财产。人民币作为法定流通货币,代表着国家的一种形象,每个中国人都有爱护的责任和义务。相反,任何损毁人民币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美元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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