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私自开采地下水,可以向当地水务部门举报。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未经允许私自开采地下水,可以举报。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2013年10月18日通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原有取水设施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关停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水、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原有取水设施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关停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在查处过程中,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执法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进行处理。违法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违法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责任: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经调查,违法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牡丹江网- 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水、在地下水禁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向当地水利局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根据《中华民族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