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
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
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年举行一次,
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
会议。
参考资料:
http://www.people.com.cn/item/faguiku/xf/F01-A1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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