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提问中没有明确男方父母买房为什么要在房产证上只写女方的名字,但估计这源于当初只是利用女方的公积金贷款的原因,为使女方公积金贷款,因此才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名字以确保贷款和房产证取得一致吧。显然,因为当时男女双方尚处在“婚前”,而男方由于单位不交公积金,无法贷款,因此只能以女方的名义。
但在法律上的认定,“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买房,房产证只写女方的名字”,因此只能界定为这是男方父母对女方的赠予(首付部分),当事人在当初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而“婚后还贷是男方父母还”,如果不是出于当事人男女双方明确是向父母借的,那也只能认定是男方父母的还贷(出资)是对当事人男女双方的赠予,可以认定为是对男女双方的赠予而作为该夫妻的共同财产。
鉴于上述,在该男女双方离婚时,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该房产一般会作出如下认定:
婚前男方父母出买房首付部分,这是男方父母给女方的赠与(以“房产证只写女方名字”为证),该房产的产权属于女方(除男方的父母与女方有特别的书面约定以外)。
该房产的还贷部分,可视作父母赠予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除非能出具父母只赠予儿子的书面约定),包括婚后增值的部分。如果当初约定还贷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应将还贷的全部金额归还给男方父母。
重申:以上的看法只是仅仅以提问中的表述来解答。
婚前
追答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的话,属于女方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