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暑假大学毕业我应聘了某事业单位没编制的岗位,当时承诺和正式职工一样2800/月,合同上也写明了2800元,合同期一年(09.9-10.7)。今天领导突然要我重签一份合同,上面写“根据甲方制度确定工资薪酬”,按他所谓制度我薪酬变少了不少。我也是冲着他们当初承诺的工资去的,现在怎么能随便违背承诺叫我重签低工资的合同呢?
请问单位承诺以相对高薪招人并签订合同,过几个月(合同期未满)违反承诺让职工重新签一份低薪合同是否违法?违法在哪里?
我该怎么办?能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有什么后果?(我暂时还想呆在这个单位) 求救法律高手,谢谢了,在线等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