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我重签劳动合同,薪酬比当初承诺的低,怎么办?懂法的帮帮我!

去年暑假大学毕业我应聘了某事业单位没编制的岗位,当时承诺和正式职工一样2800/月,合同上也写明了2800元,合同期一年(09.9-10.7)。今天领导突然要我重签一份合同,上面写“根据甲方制度确定工资薪酬”,按他所谓制度我薪酬变少了不少。我也是冲着他们当初承诺的工资去的,现在怎么能随便违背承诺叫我重签低工资的合同呢?
请问单位承诺以相对高薪招人并签订合同,过几个月(合同期未满)违反承诺让职工重新签一份低薪合同是否违法?违法在哪里?
我该怎么办?能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有什么后果?(我暂时还想呆在这个单位) 求救法律高手,谢谢了,在线等待中。。。

首先,对于你的此类问题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其次,也就是说其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你的同意,并且以书面形式各执一份;如果你不同意变更,则用人单位无权更改合同。

最后,对于你的问题来说做一下回答:1:这种低薪合同不属于违法行为,因为 只是单方面的拟定。2 你可以拒绝变更劳动合同。 3 你可以提出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4 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如果你不想继续履行原合同,那么你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金(赔偿金的范围以个人的工作年限为准,如果在半年以内只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如果在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详细可咨询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1-28
根据个人实际经验来看,一切反抗都是徒劳的!
第2个回答  2010-01-28
合同还没有到期,应当按照原合同执行。
第3个回答  2010-01-2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你可以选择同意变更原合同条款也可选择不予变更,但回到现实中如你不同意变更则同时选择了离开你现在的工作岗位,对于你现在所在的单位而言一点赔偿金不是问题,但你在取得相应的赔偿后还需要重新寻找工作,就目前的就业形势来看,寻找一份让自己稍微满意的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上述建议供你参考.
第4个回答  2010-01-30
用实事求事地观点说这上违法地,你可以去相关单位去告,可以申请补偿。
用生活经验来说,你既然还想呆在这个单位,就签了吧,认真工作,把你地光芒照在人多的地方,“俯首甘为孺子牛”,收入虽然不能代表你地付出,但付出足够多了收入还是相应地会提高的。所过来说就算你通手法律手段维持了原来地合同,你觉的你还能安心地工作吗?
第5个回答  2010-02-04
这可以看作公司提出和你重新协商劳动合同。如果你同意,那么前面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被此合同取代而失效。如果你不同意,公司应继续履行前面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前面合同到期后,能不能续签就很难说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