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于2011年5月从A百货公司购买了B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电视机一台,2011年6月,甲某约了朋友乙和丙在自己家中看足球比赛。该电视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致使正在看电视的乙某的眼睛和右上肢严重受伤。乙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百货公司赔偿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该电视机属于缺陷产品。A百货公司辩称:乙某不是实际购买者,因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另外该产品为缺陷产品,自己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应由B公司赔偿。试分析:
(1)乙某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A百货公司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被告?为什么?
(2)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哪些具体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