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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于2011年5月从A百货公司购买了B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电视机一台,2011年6月,甲某约了朋友乙和丙在自己家中看足球比赛。该电视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致使正在看电视的乙某的眼睛和右上肢严重受伤。乙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百货公司赔偿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该电视机属于缺陷产品。A百货公司辩称:乙某不是实际购买者,因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另外该产品为缺陷产品,自己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应由B公司赔偿。试分析:
(1)乙某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A百货公司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被告?为什么?
(2)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哪些具体的法律责任?

1、乙某具有原告主体资格,A公司可以作为本案被告
《产品质量法》第43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某做为受害方有权向生产方及销售方索赔。
2、本案中应该分为两个阶段看待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阶段是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阶段。在此阶段中,除法定的免责情况外,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均应对受害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二阶段是生产者、销售者相互追偿阶段。在该阶段中,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追偿权的规定表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即使没有过错,也要先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按过错责任原则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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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1-07
1 具有 乙某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遭受损伤 有权请求产品出售者或产品生产者赔偿
2、可以 a百货公司是产品销售者 与产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3、有权 产品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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