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解约

合同期限08年5月初至10年5月初。公司于1月5日通知我我的工作内容已经被其他人分解担当,并会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一直兢兢业业,期间无任何过错(每个月绩效考核分数都在85分以上,在公司考核制度上属“优”类别),不清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接到书面通知时间离合同到期日还有3个月时间。请问根据劳动法,我能得到什么经济补偿?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你经济赔偿金(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你工作2年,应支付你4个月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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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11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第2个回答  2010-01-11
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因此,您应得到的补偿为4个月的经济补偿。
2、因为合同还未到期,应该可以得到合同到期前每月最低生活费(当然,如果公司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您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并且以此为由与您解除合同,那么这部分钱是不会有,并且上一条写的4个月也会变成2个月的。)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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