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审判决我方胜诉,对方(被告)提出上诉 ,可二审开庭时间与我们请的诉讼代理人(即律师)的时间安排有冲突,他无法出庭,我方建议法庭延期开庭遭拒。故请问中级法院并没有送达我方传票,仅仅通过电话通知,我方是不是可以不出庭,这样合法吗,会不会有什么后果,比如法院按缺席判决等等!!
二审如果开庭是要组成合议庭的,如果未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还是应该以传票的形式而不可以采用电话通知的形式来通知开庭,所以未经同意的法院的电话通知开庭,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且传票属于法律文书,送达各类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所以如果二审法院仅仅电话通知开庭,当事可以要求法院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