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1年第入伍,2003年底退出现役,退役待分配期间于2004年6月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考入一所普通高校,2008年通过事业编制考试参加工作。我咨询过人老部门,得到的答复是2006年以后不能续了。
请问:我的工龄能不能把兵龄续上,有何依据?
在哪里能找到相关文件
入伍前的工龄和入伍后的军龄以及复员、退伍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扩展材料:
其它相关法律条文
1、《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国发[1993]54条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规定的精神,其本企业工龄同样应自再次转入企业之日算起,原来的革命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由部队经过复员生产以后才转入企业工作的,如果复员后和未转入企业前是参加农业生产的,或者暂时没有参加生产的,不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此一段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包括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兵龄算工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扩展资料: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
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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