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本人2014年3月6日结婚,2014年3月17日购买的新房,房子是我父母出钱赠与给我的,房产证是我的名字,用我自己的名字在银行办理的贷款。但是我们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这种情况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若出现财产分割,又该怎么划分呢?结婚但没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可以算是婚前吗?如若是算婚前,是否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所以,我想请教相关了解婚姻法的法律人士帮忙解答一下!!!越细致越好。万分感谢!!!
结婚举行了仪式,但没领结婚证,在这段时间里自己父母先给我出首付买房,房产证写我的名字,用我的自己的名字办贷款,然后再领结婚证,领完结婚证一起还贷款,这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但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7-14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第2个回答  2014-03-18
你说“房子是我父母出钱赠与给我的”。好,就这一条就好。马上让你的父母去公证处办理一个赠与公证。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你并没有交足全款房费。只要婚后你要还房贷,这房子就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个办法,房贷由你父母月月缴纳,只是用你的名义贷的款。你的工资,月月不能动贷款项开支就可以了。这赠与文书必须写清此一项。追问

2014年3月6日结婚,2014年3月17日购买的新房,房子是我父母出钱赠与给我的,房产证是我的名字,用我自己的名字在银行办理的贷款。但是我们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这种情况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是不是以领结婚证算做时间节点呢?举行了仪式结婚,但没有领结婚证,这段时间里自己父母先给我出首付买房,然后再领结婚证,领完结婚证后我们俩一起换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追答

你不懂得法律就要吃亏。还房贷是个大问题。你说“用我自己的名字在银行办理的贷款。但是我们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这不重要。因为婚后,你与你爱人所有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你的工资收入还房贷了,你爱人的收入不是在维系家庭生活吗?即便你爱人没有工作,没有工资来源,那你拿回家的工资不也是减少了吗?你一个人的工资,也是你们俩的共同财产。你只强调以你名义贷的款,你觉得与对方就无关了?这个概念不对。除非是你父母完全为你还贷,没有动你们的工资收入。那还要在为你办理赠与时写清,不要你们小两口还贷,只用你的名称借贷。
你刚结婚几天,就考虑这房子的事,之前应该办理好的嘛。
女方如果知道你在办理这方面的事,如果换了你,你会怎么想?
找个律师好好捋顺一下自己的问题。彻底问问清楚方好。

第3个回答  2014-03-18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只要你能够证明首付是你父母出的钱,房产就属于你单方面所有。不过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出现财产分割,这部分将根据房产溢价情况分割。追问

2014年3月6日结婚,2014年3月17日购买的新房,房子是我父母出钱赠与给我的,房产证是我的名字,用我自己的名字在银行办理的贷款。但是我们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这种情况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是不是以领结婚证算做时间节点呢?举行了仪式结婚,但没有领结婚证,这段时间里自己父母先给我出首付买房,然后再领结婚证,领完结婚证后我们俩一起换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追答

如果买房子的时候没有办理结婚证,那说明房子归你个人所有。如果结婚后,只要保留你父母出资证据,证明首付款是你父母所出,房产就归你个人所有。结婚后(办证)所偿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如果离婚,婚后所还贷款对方可以要求按照房子溢价(如果房价上涨的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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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2-08-25
婚后一方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①婚后双方买房,并登记双方姓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婚后一方以婚前财产买房,并登记双方姓名,视为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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